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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县参议会第一、二次大会概况

陆丰政协网: www.lfszx.gov.cn 发布时间:2017-01-19 发布者: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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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年(1931年)八月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县参议会组织条例”。尔后,陆丰县始设立参议会机构。

一、陆丰县参议会成立及组织概况

陆丰县参议会于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腊月 (十二月)微日(五日)举行成立典礼,宣誓就职,随开全体会议,互选林振光、陈寿山、庄照楼(在第二次大会时庄辞常务一职,补选彭壁垣为常务参议员)、叶伟园、林国琏为常务参议员,业于本月感日(廿七日)启钤任事《陆丰县参议会成立就职通电》。

当时,陆丰县参议会参议员的成员有:林国瑄、林振光、叶伟园、陈寿山、彭壁垣、庄照楼、黄菽衡、徐锡祺、罗士衡,林步云、陈国材、朱靖邦、林岳、吴育才、冯乔之。县参议会书记长原为官联升,后为陈鑫《陆丰县参议会第一、二次大会会议录》。

陆丰县参议会议员分组工作情况,计分为七个组:(摘自民国二十二年《陆丰县参议会参议员分配各组工作表》)

法制组:林振光、庄照楼、徐锡祺。

社会组:陈寿山、林国瑄、徐锡祺。

教育组:彭壁垣、朱靖邦、叶伟园。

建设组:庄照楼、林步云、冯乔之。

财政组:林国瑄、罗士衡,黄菽衡。

警卫组:吴育才、叶伟园、陈国材。

地政组:叶伟园、林步云、林  岳。

陆丰县参议会职员情况(摘自民国二十二年《陆丰县参议会职员姓名表》):

书记长:第一次大会时为:官联升。

第二次大会时为:陈  鑫。

书记员:徐贺堂;雇员:罗秉夷、黄映秋。

二、陆丰县参议会第一次大会概况

这次大会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二月十日召开至十四日,历时五天。

大会于十日上午十一时行开幕典礼。会议主席叶伟园,到会五十九人,其中参议员出席十一人,会议主席恭读总理遗嘱后致开会词。县政府教育科长彭壁池、自治科长谢月飘、县党部代袁彭毓英等在会上演说。当天下午会议出席十一人,会议主席报告本会经费及购置公物均分别造具预算书函县转呈省民政厅审核,接着讨论了:①黄菽衡提议改良风俗案;②黄菽衡提议从严取缔童养媳案;③叶伟园提议各区公安分局暨各分驻所每月收支数目除册报县府审核外并应榜示以昭公开案;④庄照楼等提议印发会刊及筹办自治宣传案。

十一日下午开会,会议主席叶伟园,出席十人,讨论了:①庄照楼提议限令各区乡公所依期设立小学校以兴教育案;②林振光提议实行强迫教育案;③林国瑄提议提拨神产祖尝充作学款案;④黄菽衡提议扩充私立小学校并改良私塾案(以上四案合并讨论);⑤庄照楼提议限令各区乡公所督促乡民公共造林以补助生活案;⑥林国瑄提议奖励垦荒植林以增生产而富裕农村经济案(以上二案合并讨论)。最后讨论了临时动议:①庄照楼动议查每次通常大会五日,出席参议员得支公旅费二十元,如缺席者每日应扣除二元,是否可行请公决。和议人彭壁垣、陈国材、徐锡祺。最后决议:通过。

十二日上午十时开会,会议主席庄照楼,出席十一人,讨论了:①庄照楼提议严禁屠商宰猪吹气以重卫生案;②叶伟园提议调查户口重行保甲登记及连坐连保……案;③罗士衡提议调查户口案(以上两案合并讨论);下午二时继续讨论:④黄菽衡提议禁止陆丰全县牛屠宰牛及贩耕牛往香港以维农务而重民生案;⑤叶伟园提议兴筑县公路案;⑥罗士衡提议筑陆河路案(以上二案合并讨论)。

十三日继续开会,会议主席林国瑄,出席者九人,讨论了:①庄照楼、叶伟园、林国瑄、林振光等提议组织陆丰县地方财政管理委员会案;②徐锡祺提议整理钱稂以杜流弊案;③林振光提议取销乡警捐以苏民困案;④徐锡祺提议严禁征粮员役额外加征案;⑤徐锡祺提议续修陆丰县志案;⑥林国瑄提议严禁队警下乡酷勒茶资差费案;⑦林振光提议限制各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案;③罗士衡提议各区公所务要规定筹款办法案。此后,讨论临时动议,庄照楼动议:查范前县长(范国彦)任内,关于财政收支表册,仅将去年八、九、十,十一、十二等月份函送来会(注:参议会),其以前数月份,均付阙如,无从查考,仍应函请杨县长 (注:杨幼敏)检送过会,以资审查案。和议人:叶伟园、林国瑄、徐锡祺。讨论决议:函请杨县长办理。

十四日上午十时继续开会,会议主席林振光,出席者九人。会议主席报告:本会已收到杨县长补送范前县长收支数目表册。会议讨论了:①黄菽衡提议禁止警卫队强住民房迫借用具以防骚扰案;②冯乔之提议筹设平民医院案;③县政府函送县地方财政岁出概算书请审查案;④杨县长补送范前县长收支数目表册案。下午二时闭会。(以上均根据《陆丰县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会议录》整理)。

三、陆丰县参议会第二次大会概况

这次大会于民国二十二年五月十日召开至十五日,原定四天,延长一天,休息一天,历时六天。

大会于五月十日上午十一时行开幕典礼,会议主席林国瑄,到会人数五十七人,其中出席会议的参议员十人。会议主席恭读总理遗嘱后致开会词。县财政局代表自治科员吴秉亮;县分庭代表钟英、民国日报社代表黄志等到会演说。当天下午二时继续开会,会议主席报告本会经过情形:①本会经费及购置公物均分别造具预算书、决算书函县转呈省民政厅审核;②本会自第一次大会开会后截至本次开会日止共收上行文件二十一件,平行文件一百五十七件,下行文件三十五件,共发出上行文件二十四件,平行文件六十五件,下行文件一百三十件;③本次大会共收到提案十九件,声请书三件。接着会议讨沦了:①朱靖邦提议筹设育婴所严禁击杀女婴案;②朱靖邦提议限期查禁耕牛出口案;③林国瑄、朱靖邦、林振光、罗士衡、徐锡祺、黄菽衡等参议员联合提议废除警卫大队部以轻县民负担案。还讨论通过了临时动议,由朱靖邦提议,徐锡祺、林振光、林步云、罗士衡、彭壁垣等和议的关于“电请政府出兵抗日……以复失地……案”。

十一日,会议主席林国瑄,出席的参议员十人,讨论了:①黄菽衡撼提议催促实施训练警卫后备队案;②朱靖邦提议修订……悬红册案;③林国瑄提议促县政府定期兴筑县道以利交通案。同时,还讨论了临时动议,由常务会提议本会书记长官联升日前因事面请辞职由本会聘请陈鑫代理候本第二次大会提出通过呈请省民政厅备案,讨论决议:照案通过,聘请陈鑫接充,呈省民政厅备案。

十二日,会议主席林振光,到会参议员十人,讨论了:①罗士衡提议陆丰县第一市场租息应保管建筑第二市场案;②林振光提议取销乡警捐变相之联防费以苏民困案;③林国瑄提议请县席组织保管仓谷捐案;④黄菽衡提议县属各捐项经投筒后额价不得减少案;⑤林振光提议保障各级自治工作人员案。同时,还讨论通过了临时动议,陈国材提议凡关第一次大会决议案经咨县政府未照办者应催请执行案。

十三日,会议主席林国瑄,到会参议员十人,讨论了:①朱靖邦提议划一全县度量衡案;②徐锡祺提议续修陆丰县志案;③陈国材提议请裁撤警卫后备大队以符定章而省糜费案。接着,讨论通过了临时动议,林国瑄动议:查本次大会开会至今四天,尚有未讨论之提案及各区公所声请书多宗,拟应延会一天,惟明(十四)日适值星期日休息,可否定于十五日星期一续会讨论,请公决。会议决议:通过。

十五日上午十时开会,会议主席林振光,到会参议员十人,会议讨论了:①彭壁垣提议分配教育经费以普及教育案;②第一、二、三、四区公所声请建议地方警卫队大、中、小队长归地方民众选举地方人士充任案;③第三区公所声请咨县准该区属逆产塭田提拔该区办学而兴教育案;④第一区公所声请转呈法院准将原定海丰地方法院改设在陆丰以均利便,⑤庄照楼常务参议员里本次大会请辞退常务责任案,会议决议:该常务一职准予辞退,遗缺由本次大会选充呈请省民政厅备案。选举结果:彭壁垣参议员得五票为最多数,当选为常务参议员;⑥陈寿山常务参议员自本会成立以来除曾两次常务会议到会外,余均缺席不到会,经有六阅余月,且复于第一、第二两次通常大会俱不出席,又不请假,又不辞职,任意擅离职守案。会议决议:遵照省民政厅第三十四号训令第(一)、第(二)等条之办法,呈请省民政厅核示。下午二时闭会,会议主席林振光宣布本次会议总议案共一十八宗,并致闭会词。县政府代表自治科员吴秉亮、民国日报代表黄志等在闭会典礼上作了演说。(以上均根据《陆丰县参议会第二次大会会议录》整理)。

四、陆丰县参议会讨论参议员提案及决议五例:

第  一  例

民国二十二年二月十日下午,讨论参议员黄菽衡提议改良风俗寨和提议从严取缔童养媳案。

决议:以上两案合并讨论,修正议题。“改良风俗案”。

理由:陆丰素来民风纯朴,然间有不良风俗,如溺女、贩卖人口、蓄婢、戴头鬃、缠脚及一切婚姻、丧祭、迷信神权风水,或于人道主义违背,或于经济原理刺谬,或于科学知识妨害,自应设法改革,以造成优美风俗。

办法:

(一)关于先禁止者:

(子)凡有生女而置之死地,经查确者,由乡公所从重处罚;

(丑)禁绝贩卖人口,如有人贩及煤婆,在各地诱买男女孩者,准由各乡公所拿解县府究罚;

(寅)禁蓄奴婢,凡人各由父母所生,因贫富不同,而形成各种阶级,富者呼奴叱婢,贫者作人牛马,对于人道主义,完全违背。所以,函应禁绝,以符平等待遇;

(卯)禁止戴鬃,缠脚以重卫生,而利经济,违者重罚。

(二)关于先改良者:

(子)丧祭之改良:

(甲)禁止请释道做七做斋;

(乙)酬吊丧宾客,每席不得超过四元;

(丙)戚友送讣闻,楮仪以一元为限。

(丑)婚姻之改良:

(甲)定婚年龄:男子在十七岁以上,女子须在十六岁以上;

(乙)嫁娶聘金:女子聘金不得超过一百元,再醮妇不得超过五十元;

(丙)嫁娶礼仪;男女嫁娶应极力节约,不许崇尚奢华;

(丁)戚友贺礼:贺礼无论财物,至多不超过一元;

(戊)函请县府颁布施行。

提议人:黄菽衡。

连署人:林振光、林国瑄、罗士衡。

第  二  例

民国二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讨论参议员徐锡祺提议严禁征粮员额外加征案。

决议:照原案修正通过。

原案议题:“严禁征粮员役额外加征案”。

理由:查我县征收钱粮,前分为地丁色米,民众不明伸算,任由员役浮算加征,间有一二知其征价,亦畏其威焰不敢盘诘,于十九年改征原米及一切附加串票各费在内统征每斗原米二元,政府既有明文使均明伸算完纳,乃近征粮员役积弊滋深,违背空章,虽照米额及银数填串,乃穷乡僻壤,多属无智及畏事之辈,仍被讹诈加征一切附加串票各费,以及下乡派食粮户,兹就管见,拟就办法如下,敬请公决。

办法:(一)征粮员役薪津由县府按照财政经费发给,不能入乡额外加征需索及派食粮户以减轻人民负担;

(二)征粮价格由县政府通饬各区公所布告各乡人民遵照缴纳;

(三)征粮员役入乡征收如有额外加征及派食粮户,无论何人均得就近报区公所呈请县政府究罚。

提议人:徐锡祺

连署人:黄菽衡、林国瑄、叶伟园

第  三  例

民国二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讨论参议员林国瑄提议严禁队警下乡酷勒茶资差费案。

决议:照原案修正通过。

修正议题:“严禁队警下乡酷勒茶资差费案”。

理由:窃以警卫之组织,警察之设立,原为维持地方治安,保护社会安宁起见,而其薪俸,概为民众汗血所供给,保良安民是其天职。乃查吾邑有等队警,每凭籍传递公事或协同公务人员下乡催款不惜违犯纪律,压迫民众,凡到区乡,每次勒索差费及茶资等费,动辄十数元之巨,从之则力莫能及,拒之则畏其虎威,残民之贼,莫此为甚。当此厉行地方自治期间,对此苛勒行为,自应及早扫除,以苏民困而符法治。

办法:由政府布告及通饬所属机关公务人员遵照,无论警兵或队员因公下乡不得勒索茶资及差费,如有上项事情,准由被勒者报请区公所转呈县府处以相当惩戒,以解民众痛苦。

提议人:林国瑄

连署人:林振光、黄菽衡、徐锡祺

第  四  例

民国二十二年五月十日上午,讨论参议员朱靖邦提议筹设育婴所严禁击杀女婴案。

决议:照案修正通过。

修正议题:“筹设各区育婴所及严禁溺杀女婴案”。

理由:查我国人心理,偏重男子,轻弃女子,不以同等相待遇,尤其本县人民,存此恶习独深,每当生育婴孩,呱呱堕地之初,即先看其性别为何?如幸生男婴,则爱护有加,抚养格外,倘所生为女,则怨恨不置,任意遗弃,甚或溺杀者,时有所闻,其存心之狠毒,及违背人道主义,莫此为甚!夫女婴为人类中之女性也,彼为生母者,亦人类中之女性也,轻女婴何啻自轻,溺女婴何啻自溺,忍心出此,不亦愚乎!然推厥原因;多系由于家道贫穷;无力抚养,或系多生女儿,苦于抚养,有以致之,兹就管见所及,应一面筹设各区育婴所,可以接受遗弃女婴,代人抚养;一面严禁溺杀女婴,以挽颓风,而维人道,是否有当,敬候公决。

办法:

(一)关于筹设育婴所者

(甲)每自治区筹设育婴所一所,内设管理员一人,乳母杂役若干人,经费来源由区公所召集当地各机关及绅商等开会募捐,并调查区内公产呈由县府核准筹拨之;

(乙)各区内有善堂者,由区公所商同该善堂主持人共同筹办之。

(二)关于禁止溺杀女婴者:布告县民如有生育女婴不愿抚养者,应即抱养育婴所收养,不得任意遗弃或溺杀,倘仍有此情弊发觉,严予处治。

(三)以上两项,咨请县政府布告及饬令区公所办理之。

提议人: 朱靖邦

连署人:林国瑄、罗士衡、徐锡祺

第  五  例

民国二十二年五月十日下午,讨论参议员朱靖邦提议限期查禁耕牛出口案。

决议:归并第一次会议“禁止陆丰全县牛屠宰牛及贩善耕牛往港以维农务而重民生案”函促县府办理。

原案议题:“限期查禁耕牛出口案”。

理由:为提议事:窃查牛为耕农必需之牲畜,田园之耕作,在未能利用机器之我县,悉赖牛力之为助,故农家不可一日无牛。县属自去年以来,牛瘟游行,死亡殆尽,农家不幸,可云极矣!更有一般惟利是图之商贩,仍不断贩卖牛只出口。当此春耕用牛之际,若不加以禁止,则广大之田园,无牛可耕,势必任其荒芜,影响农业,至深且钜,应即函请县府布告并通令各公安分局或分驻所限自布告日起,六个月为期,严予查禁,或者从严究罚,是否有当,敬候公决。

办法:函县府布告禁止,并饬令各区公安分局、区公所查禁。

提议人:朱靖邦

连署人;黄菽衡、罗士衡、徐锡祺

[说明]:1、根据陆丰县档案馆提供的材料整理。

2、依《县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县参议会每次会议“由常务参议员互推一人为主席”。可见,平时为常务参议员集体负责制。

3、据查民国卅五年(1946年)成立能陆丰县参议会为我县第一届正式县参议会。可见,上述之第一、二次大会属临时参议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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